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113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1,001億元私募案。 1.事實發生日:113/04/26 2.發生緣由:本公司113年4月26日董事會決議113年度辦理現金增資發行 新股1,001億元私募案。 3.因應措施: (1)本公司113年度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私募案,業經113年2月23日股東臨時會決議 辦理通過,並授權董事會另訂定價日,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辦理。 (2)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私募案如下: I.增資種類及額度:普通股100.1億股,每股面額10元,增資金額計1,001億元。 II.增資方式:以私募方式,由經濟部全數增認。 III.本次增資後之實收資本總額為5,800億元,分580億股,每股面額10元,均為記 名式普通股。 IV.本次增資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惟轉讓之限制依證券交易 法第43條之8規定辦理。 V.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因應本公司辦理「穩定供電建設方案」之 資金需求,預計將增加自有資金、提升公司淨值,並強化財務結構。 VI.特定人選擇之方式: i.本案已洽定之應募人為經濟部,為本公司董事之代表法人,暨持有本公司股份 95.90%之股東。 ii.經濟部參與認購本公司辦理之私募增資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復,應得 認屬為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 構」之範疇。 VII.私募價格訂定依據: i.本公司為未上市(櫃)公司,按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2條 ,以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即112年12月31日)顯示 之每股淨值(2.75元)為參考價格。 ii.本次私募定價日為113年4月26日,價格訂定係依113年2月23日股東臨時會決議, 按面額訂為每股10元,未低於參考價格,應屬合理。 VIII.本次增資基準日為113年5月10日。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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