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補充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5/02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10,000,000股普通股 5.得私募額度:以不超過10,000,000股普通股為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 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 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 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 每股淨值,以上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並以不低於參考價 格之八成訂定之。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於不低於 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依日後市場狀況與洽特定人情形訂 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及拓展業務所需資金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本公司考量目前資本市場狀況及為掌握募集資本之時效性及可行性等因素, 以便於短期期限內取得所需長期資金,且限制轉讓可有助於公司經營權穩 定,有助於公司拓展營運,故擬以私募方式募集資金。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依證券交 易法第43之8條規定,本次私募之有價證券於交付後三年內,除符合法令規 定之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擬於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滿三年後, 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補辦公開發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辦理私募實際情形及其他未盡 事宜等,若因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規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之影 響須變更或修正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2)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董事會決 議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前一年內至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一年內,因三 分之一以上董事可能發生變動,故洽請證券承銷商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 與合理性之評估意見,請參閱公開資訊觀測站投資專區-私募專區查詢。 (本次補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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