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正113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3/06/11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3/28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13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主管機關要求配合法令之修訂,本公司修正113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第四條第一項。 (2)修訂前條文: 四、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權人資格基準日仍為本公司或子公司員工且經董事會同意得為認股權人者為限 。惟兼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份 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 (一)董事長得核定有認股權人資格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其核定標準包含職級、 年資、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並 提報董事會同意之。但已獲配認股權之人,如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 則或公司規定時,無論其發生係在配發前或配發後,本公司均得依情節之輕重 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已屆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 (3)修訂後條文: 四、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權人資格基準日仍為本公司或子公司員工為限。惟兼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 工,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份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 論,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一)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其擬定之分配標準包含職級、年資 、工作績效考核、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 董事長核訂並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但已獲配認股權之人,如有違反本公 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無論其發生係在配發前或配發後,本公 司均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已屆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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