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收受民事訴訟案件聲明上訴狀(對應113年8月1日之公告)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承傑有限公司(下稱承傑公司) 被上訴人: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重訴字第407號 4.事實發生日:113/10/1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13年8月1日公告112年度重訴字第407號判決主文,本 公司並於113年8月12日收受上開案號之判決書。因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 開判決,故聲明上訴。 6.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113年10月15日收受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上訴聲明為:「一、原 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仟陸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上訴人勝訴部分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四、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目前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並未受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已委請律師承辦後續民事訴訟相關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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