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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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口支付 | 議價 | ||
股票類別 | 資本額 | 董事長 | 發行與否 |
其他業 | 5.19 | 梅驊 | 已公開發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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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行情 |
泰山投資街口、處分全家 判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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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上一則 下一則 |
司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日最新判決,食品廠泰山在2022年底 賣掉全家便利商店股權,及隔年以36億元投資街口支付的兩項董事會 決議,全數「無效」,全案仍可上訴。對此,泰山僅透過重訊公告, 確認該公司111年12月2日董事會決議「處分全家股權」案無效訴訟之 主文,及確認112年5月5日董事會決議「投資街口股權案」等無效訴 訟之主文。 智財法院是在10日發布新聞資料指出,泰山處分全家股權案,被告 時任董事長詹景超於處分全家案決議之前,委由寬量國際洽詢潛在買 家、價格意向等相關事宜,且董事會作成決議後至交易完成日,前後 時間僅相隔2日,交易金額高達80億9,710萬元。 對於處分全家案,法院判定上開瑕疵除影響董事執行董事職務,亦 對被告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嚴重違反公司治理,瑕疵應屬重大, 並經董事杜英達、韓泰生、劉偉龍於會議中提出異議,認定原告(龍 邦)有理由主張處分全家案之決議應屬無效。 街口投資案主要是112年5月5日第10次審計委員會召集程序有瑕疵 ,明確表示拒絕出席,且審計委員會係採合議制,僅獨立董事李明輝 一人出席,不具有會議形式,自不能召開會議作成決議,故李明輝一 人逕行表決同意街口投資等二案為不合法。又街口投資等二案所涉投 資金額高達36億元、9.27億元,未經審計委員會合法決議,逕由第1 2次董事會以全體董事2分之1以上同意作成決議,董事會決議方法違 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5款、第2項之規定。 法院判定第12次董事會具有違反上開規定之多重瑕疵,且街口投資 等二案屬被告重大之資產交易事項,影響被告股東權益重大,並經董 事當場提出異議後,仍執意作成決議,嚴重違反公司治理。該等瑕疵 非屬輕微,且影響決議結果,原告有理由主張街口投資等二案決議屬 無效。 街口表示,民事訴訟本就因泰山早已主張自己董事會違法而開始, 街口是善意第三方,泰山本就不該因自己的過錯責怪於他人,此商業 法院完全不影響民事訴訟。 <摘錄工商-◎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