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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投資街口、處分全家 判無效
2025/09/11 上一則 下一則
  司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日最新判決,食品廠泰山在2022年底 賣掉全家便利商店股權,及隔年以36億元投資街口支付的兩項董事會 決議,全數「無效」,全案仍可上訴。對此,泰山僅透過重訊公告, 確認該公司111年12月2日董事會決議「處分全家股權」案無效訴訟之 主文,及確認112年5月5日董事會決議「投資街口股權案」等無效訴 訟之主文。

  智財法院是在10日發布新聞資料指出,泰山處分全家股權案,被告 時任董事長詹景超於處分全家案決議之前,委由寬量國際洽詢潛在買 家、價格意向等相關事宜,且董事會作成決議後至交易完成日,前後 時間僅相隔2日,交易金額高達80億9,710萬元。

  對於處分全家案,法院判定上開瑕疵除影響董事執行董事職務,亦 對被告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嚴重違反公司治理,瑕疵應屬重大, 並經董事杜英達、韓泰生、劉偉龍於會議中提出異議,認定原告(龍 邦)有理由主張處分全家案之決議應屬無效。

  街口投資案主要是112年5月5日第10次審計委員會召集程序有瑕疵 ,明確表示拒絕出席,且審計委員會係採合議制,僅獨立董事李明輝 一人出席,不具有會議形式,自不能召開會議作成決議,故李明輝一 人逕行表決同意街口投資等二案為不合法。又街口投資等二案所涉投 資金額高達36億元、9.27億元,未經審計委員會合法決議,逕由第1 2次董事會以全體董事2分之1以上同意作成決議,董事會決議方法違 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5款、第2項之規定。

  法院判定第12次董事會具有違反上開規定之多重瑕疵,且街口投資 等二案屬被告重大之資產交易事項,影響被告股東權益重大,並經董 事當場提出異議後,仍執意作成決議,嚴重違反公司治理。該等瑕疵 非屬輕微,且影響決議結果,原告有理由主張街口投資等二案決議屬 無效。

  街口表示,民事訴訟本就因泰山早已主張自己董事會違法而開始, 街口是善意第三方,泰山本就不該因自己的過錯責怪於他人,此商業 法院完全不影響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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