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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獸國  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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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業 1.41  楊詠喨  未公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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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追認修訂11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部
2025/10/29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追認修訂11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部分條文

1.事實發生日:114/10/28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4/05/14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114年5月14日董事會決議發行11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公告發行
辦法主要內容(請參閱114年5月14日重大訊息公告),並於114年6月25日股
東常會決議通過。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應主管機關審查要求,修訂本公司「11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部分條文,並於114年10月28日董事會追認通過。
(2)修訂前條文:
三、員工之資格條件及得認購股數
(一)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之員工為限,所稱從屬公司依公司法
第三六九條之二之標準認定之。實際得認購之員工及其得認購股
份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職務、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
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
事會決議。如員工為經理人,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
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如員工為非經理人時,
應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以下略)
(3)修訂後條文:
三、員工之資格條件及得認購股數
(一)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之員工為限,所稱從屬公司依公司法
第三六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
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實際得認購之員工
及其得認購股份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職務、工作績效、整
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
核定後提報董事會決議。如員工為經理人,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
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如員工為
非經理人時,應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以下略)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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