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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電產業 4.30  葉孟恒  已公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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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本公司114年度第一次現金增資案延長特
2025/11/13 下一則
公告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本公司114年度第一次現金增資案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暨補償方案及願負賠償責任之承諾書

1.事實發生日:114/11/12
2.公司名稱: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114年現金增資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14年9月9日
金管證發字第1140357514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2)本公司114年8月12日董事會決議,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相關事宜,
如須修正或調整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3)本公司董事長於114年10月27日決議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業經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114年11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62553號函同意備查,延長繳款期間至
115年2月11日止。
(4)對於114年現金增資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之權益,本公司擬訂
相關補償方案如下:
A.適用對象:於本補償方案公告前已繳款之股東、員工及特定人等繳款人。
B.申請期間:自補償辦法公告日至114年12月2日止。
C.申請方式:
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股東、員工及特定人等繳款人,如因增資作業
時程發生改變而已無認股意願,請填具『股款退回暨匯款帳號申請書』加蓋股東
原留印鑑,並檢附原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收據影本或股款匯款資料影本加蓋股東原
留印鑑及匯款銀行帳號封面影本,於申請期間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
本公司股務管理部(新竹市東區慈雲路118號13樓之8),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
件未齊全者,視同維持原認股意願。
D.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股東、員工及特定人等繳款人,如因增資作業
時程發生改變而已無認股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
計算公式如下:已繳納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註1)之天數)×利率
(註2)/365】
註1:實際退款日由董事長依法核定。
註2:利率係以補償方案公告日之臺灣銀行公告9個月~未滿12個月定存固定利率
為基準計算之,應退還之已繳股款,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元以下無條件進位。
E.對於已繳款人要求退還原認購股數之股款,本公司董事長將另洽特定人承諾悉
數認購,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
願付賠償責任承諾書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辦理114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業經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14年9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57514號函申報生效
在案。為配合股東繳款作業時程,本公司董事長決定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
券期貨局申請延長繳款期間至115年2月11日。
本公司及本人特此聲明於本次現金增資延長募集期間對原股東、員工及已繳款
特定人權益尚無重大影響。若因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限,而造成參與此次現金增
資之原股東、員工及已繳款特定人權益受損,經提出合理、具體理由及檢具公
信力之佐證資料,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公司及本人願負相關損失賠償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承諾書人: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葉孟恒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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