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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力離岸  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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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114年度財務報告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
2026/04/30 下一則
本公司114年度財務報告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之查核報告

1.事實發生日:115/04/30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查核意見
 天力離岸風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之合併資產負債
表,暨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
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
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
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天力離岸風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4年
及113年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
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
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
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天力離岸風電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及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
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
如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三一所述,天力離岸風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12月31日
之待彌補虧損為新台幣411,370仟元,虧損已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且預計未來營運
活動淨現金流出。管理階層雖於附註三一敘明所採行之因應計畫,惟該等情況顯示天力
離岸風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本會計師未因此修正查
核意見。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天力離岸風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民國114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
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除繼續
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段所述之事項外,本會計師決定下列事項為關鍵查核事項:
茲對天力離岸風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114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關鍵查
核事項敘明如下: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減損評估
  天力離岸風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風機葉片加工服務,因與主要客戶
結束合作,影響風機葉片製造產能,管理階層預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未來經濟效
益將減少,致其可回收金額小於帳面金額,故於民國114年度認列減損損失新台幣
79,323仟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管理階層評估前述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可
回收金額係依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模式評估,並參考採用獨立評價專家報告之意見為
基礎,因該專家報告評價所採用之方法及主要假設參數等具有高度專業判斷,故將不
動產、廠房及設備減損評估列為關鍵查核事項。與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減損評估相關
之會計政策及資訊請詳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及十一。
本會計師對於上開本年度查核最為重要事項已執行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1.瞭解管理階層評估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提列減損過程及核准程序。
2.本會計師評估管理階層所委任之獨立評價專家之專業經驗、適任能力與獨立性,及驗
證獨立評價專家之資格;並採用本所財務顧問專家協助評估獨立評價專家評價公允價
值時所使用之方法及假設是否適當。
3.本會計師採用本所財務顧問專家,協助抽樣獨立評價專家所使用之評價參數與歷史資
料或外部資訊予以比較驗證,以確認其所使用評價參數之合理性。
其他事項
天力離岸風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編製民國114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並經本會計師
出具無保留意見加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段落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
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
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
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天力離岸風電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
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天力離岸風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
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天力離岸風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
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
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
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
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
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
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
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
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
目的非對天力離岸風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3.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4.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天力離
岸風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
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
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
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
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天力離岸風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
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5.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表是
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6.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表示
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
(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天力離岸風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
司民國114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
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
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3.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4.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1:莊業偉/金管證審字第1140350638號
5.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2:周仕杰/金管證審字第1110348898號
6.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日:115/04/30
7.因應措施:無。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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