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取得使用權資產(臺中港20A、20B水域暨觀光遊憩商業區土地及既有設施)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使用權資產-臺中港20A、20B水域暨觀光遊憩商業區土地及既有設施 2.事實發生日:113/1/8~113/1/8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單位數量:租賃標的 1.土地面積59,035平方公尺(分批點交) 2.既有設施(專用通行路13,282平方公尺、20A第二線地坪約8,347平方 公尺、20A、20B護岸約372公尺及公路照明燈架15組) 3.水域面積33,000平方公尺(分批點交)每單位價格: 一、土地租金 1.20A:承租之土地面積每平方公尺新台幣1,400元按年費率5% 給付。 2.20B:承租之土地面積每平方公尺新台幣1,450元按年費率5% 給付。 二、既有設施租金:每年租金245萬170元整。 三、管理費 1.固定管理費:自營運日起每年每平方公尺為180元整(依陸域 面積計收)。 2.水域管理費:每期自點交日起至營運日前,每年每平方公尺為 316.4元整。每期自營運日起,每年每平方公尺為452元整。 自第1期點交日起算第1年至第6年之水域管理費依應計金額之 八折計收,自第7年起至契約屆滿日止按全額計收。 3.變動管理費:自第一期點交範圍之營運日起,依契約所載每年 度營業收入級距及約定比例計收。 交易總金額:837,869千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與公司關係:無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付款條件:依契約繳納方式辦理。 付款期間: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起至143年2月6日止。 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一、租賃物點交以現況分批點交。 二、點交期程: (1)第一期點交:乙方應自起租日起1個月內,向甲方申請並會 同完成租賃物之第一期點交作業。1.陸域點交面積不得低於 2.6公頃(不含臺中港20A第二線觀光遊憩商業區約 8,347 平方公尺土地)。2.水域:點交面積不得低於2公頃。 (2)第二期點交: 1.陸域:除第一期已點交部分及臺中港 20A 第二線觀光 遊憩商業區約 8,347平方公尺土地外,其餘承租之陸域 面積,乙方應於第一期點交日次日起3年內向甲方申請並 會同完成租賃物第二期點交作業。 2.水域:除第一期已點交部分外,其餘承租之水域面積,乙 方應於第一期點交日次日起3年內向甲方申請並會同完成 租賃物第二期點交作業。 三、各期點交日起2 年內依法完成興建及營運。展期可申請2次,每 次展期不得超過 6 個月。 四、契約期間屆滿之續約:期限屆滿得優先續租20年。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契約。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臺中港20A、 20B水域暨觀光遊憩商業區土地投資 興建暨租賃經營商港設施契約。 決策單位:董事會授權董事長。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專業估價者事務所名稱:精準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估價金額:896,317仟元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專業估價師姓名:余忠政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101)高市估字第000069號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新增營運據點以獲取營業利益。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無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不適用,原因:已於112年9月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參與此項投標案,並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投標事宜。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不適用,原因:已於112年9月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參與此項投標案,並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投標事宜。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否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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