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114/09/05董事會決議113年第四次私募普通股定價相關事宜 1.事實發生日:114/09/05 2.發生緣由:113年第四次私募普通股定價相關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9/05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無 本次募集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之特定人 為限,目前預計參與本次私募之特定人為呂竑毅.林福裕 楊文夏.卓煜哲先生。 4.私募股數或張數:25,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100,000,000股,於股東會決議日起 一年內分4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二條參 考價格:第3款,未上市(櫃)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 公司,以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顯示之每股淨值。 考量本公司營運狀況、未來展望、私募有價證券原則上受限於 三年不得自由轉讓以及最近本公司股價情形,並依據「公開 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進行定價 ,故本次私募實際發行價格訂定應有其依據及其合理性。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因應未來新事業發展、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 及因應新事業快速發展而需充實營運資金,並考量市場狀況 及掌握募集資金之時效,故擬透過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向 特定人籌募款項。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14/09/05 11.參考價格:0.81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0.8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份相同, 惟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除符合特定情形外 ,私募有價證券自交付日起三年後得自由轉讓。本公司私募普 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環境及本公司營運 實際需求,擇適當時機依相關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申請並取得核發符合上市標準之同意函後,向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並申請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 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 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 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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