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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民事聲請命限期起訴狀
2025/09/10 上一則 下一則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即聲請人,下稱本公司)
麗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即相對人,債權人)
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14年度司裁全字第555號、114年度司裁全字第442號
2.事實發生日:114/09/0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就債權人於日前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本公司
財產,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司裁全字第442號裁定准許,
相對人以114年度司全字第191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在案。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555號裁定准許,相對人以114年度司全字第244號
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在案。
本公司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規定聲請,本案尚未正式進入法院審理,
假扣押之法院應依本公司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債權人不於前開期間內起訴者,本公司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4.處理過程: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公告,委託律師辦理撤銷假扣押裁定相關事宜。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目前對本公司財務調度及日常營運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託律師辦理撤銷假扣押裁定相關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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