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名稱 | |||
|---|---|---|---|
| 臺灣證券交易所 | 議價 | ||
| 股票類別 | 資本額 | 董事長 | 發行與否 |
| 0 |
|
|
||
| 即時行情 |
| 陳偉瑜 執行業務 善用法規賦予權力 |
|---|
| 2025/11/13 上一則 下一則 |
|
證交所副理陳偉瑜表示,證交法第14條之2授權獨董執行業務認有必要時可要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是聘請外部專家協助處理,獨董應知悉並善加利用。現行已規範上市櫃公司要設置公司治理主管,作為董事會窗口並協助董事遵循法令、執行業務,相信會是獨董好幫手。 當公司董事會進行重大決策時,現行法規對決策程序或引進外部獨立專家有一定規範,獨立專家意見書則應遵循「專家出具意見書實務指引」以確保意見書品質,獨董如需諮詢外部專家時,也可妥善運用該機制。 監理上,證交所如發現公司有重大缺失,發函公司也會同步給獨董提醒注意公司狀況。另曾看過有公司以逐字稿撰寫董事會會議紀錄,完整記錄董事溝通過程,及對議案所適時表達之疑慮,於議事錄留下軌跡很重要。對於獨董的建議就是應多問、多關注公司,並應持續進修以瞭解公司營運及所屬產業變化。 <摘錄經濟-◎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